澳門文員會關注社會事務小組,最近先後舉辦了兩次座談會,收集對《勞資關係一般制度法律草案》的修改意見和了解文職人員的工作狀況。三月二十二日,勞工局局長孫家雄一行拜訪澳門文員會,該會負責人向孫家雄反映意見。

       根據與會者的反映,包括銀行、洋行、商行、建築、工廠、酒店等各行業的文職人員,最近的情況仍然是: 工作時間長、工作量增加,薪酬部分有調整,但調幅在三至五個百分比,甚至只是回復幾年前未減薪的水平。至於工廠、銀行、船務、酒店等行業,更是長期無償的加班加點工作;最難理解的是:人到中年論工作經驗、處事能力都是成熟的,而一旦失業,仍然受年齡歧視,成為找工艱難一族。

        目前不少工廠、中小企業,甚至銀行都向政府申請輸入外勞;亦有打著〝專業〞、〝技術〞的旗號,向政府申請外勞,實際情況是,每年大批中學及大學畢業生投身社會,文職是基本出路,但現實情況反映剛畢業的學生,往往被僱主視為缺乏工作經驗,緃使是從外國畢業回來的本科大學生,也有一些大半年亦找不到本科專業的對口工作。現今是一個知識經濟型的社會,需要高素質的人力資源,如不著重於培訓、提升使用本地人力資源,却著眼於輸入廉價勞動力,只會對澳門發展造成負面影響。  

       與會者一致認為:要維持社會經濟穩定和諧發展,除制定合理的勞資關係法外,更重要的是要有一個和諧的勞資關係和僱員的歸屬感;在法律制度下,必須加強執法監察機制,確保法律落實執行。目前的勞資關係法只是僱員最低的法律保障,但從現時的修改草案文本內容顯示,有部分新的法律保障比舊的還低,例如竟然允許如勞資相方同意,則勞資合約可不受制於勞資關係法。試問當僱員見工時,遇到勞資合約低於勞資關係法時,可以不簽約嗎?與會者更一致認為:新法不能低於舊法,並支持工聯提出的所有勞動合同不能低於勞工法的保障標準,勞資合約理應優於勞資關係法,否則更不合理和毫無保障,而勞資關係法亦無需制訂,這是〝修改〞的基本原則。

      根據會議的決定,澳門文員會作出了如下的意見:

1.  政府要嚴格執行《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》,確保本地僱員就業權利,文職不應輸入外勞。加強監管,禁止過界勞工替代文職工作;不能借輸入外勞擔任一般文職工作。

2.  新勞資關係法不能低於現時的勞資關係法。

3.  僱傭合約應優於勞資關係法。

4.  維持每天工作8小時制,如超時應補薪。

5.  強制性假期維持三工補薪。

6.  試用期維持三個月,不能濫用試用期。

7.  單方解約維持勞方提前7天,資方提前14天之通知期。

8.  單方解約的賠償金應按僱員的現工資計算。

9.  婚假、喪假均為合理缺勤,理應列為有薪假期。

10.有關違法罰款條文,罰額太低沒有阻嚇作用,建議提高一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