澳門文員會認為,《勞工法》作為特別法,理應趨向較無議價能力的一方,因而強烈反對新勞工法允許勞資協議低於勞工法最低標準,同時建議政府為不同行業因應工作時間特性、場所,設立《勞動合同範本》,作為勞資雙方訂定合約的憑證依據和參考。

      表面彈性實質含糊
      文員會就新勞工法草案內容先後舉辦了多場專題講座及座談會,收集會員及文職人員對有關法例的意見,並已整理意見書遞交立法會。
      綜合收集意見認為,勞工法應是僱員最低的法律保障,但從現時的修改法案顯示,部分條文的理解具多樣性,可操作性存疑;部分條文表面彈性,實質含糊。由於新勞工法屬半公法,理論上應較為趨向無議價能力的一方,但草案有不少地方允許自行訂立勞資協議,如此一來,便難以體現兩者的地位。
       文員會希望,政府在立法過程中應加強說明,清楚解釋立法原意、取向,以及相關的保障和懲罰,聽取不同時期不同的意見,以求較全面訂出有關法案。 
       藉試用期輪換專才 
       為此,文員會就新勞工法的有關條文提出多項意見和建議,包括反對新勞工法允許勞資協議低於勞工法最低標準;建議政府為不同行業因應工作時間特性、場所,設立《勞動合同範本》,作為勞資雙方訂定合約的憑證依據和參考;同意工聯提出設立長期服務金、欠薪刑事化的建議;要求刪除“勞資雙方自訂協議除外”字句;在第十二條(僱員的保障)第四款應維持現行法例,只在勞工局長同意才能減低薪酬;建議產假申報延長至十五天,同時取消第四十七條(突發的懷孕)提前七天通知的規定;支持第九條第三款“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,僱主須保存一切資料,即使在勞動關係終止後,仍須保存該等資料三年。” 

       此外,文職超時工作情況嚴重,加上廉價專才輸入,由於薪酬的差距直接及嚴重影響本地專業人員的薪酬水平,更甚者,有僱主藉三個月試用期,不斷輪換本地專業人員,以等待外地專才輸入,令本地專業人員權益受損。文員會高度關注有關情況,認為本澳若要維持社會經濟穩定和諧及持續發展,除必須制訂合理的勞動法例外,更重要是維持和諧的勞資關係和歸屬感,期望有關方面在完善法律制度外,未來還要加強執法和監察,確保法律得以落實執行。